校車安全,怎么重視都不過分。特別是在前一段時間校車事故頻發的背景下,當然要強調加強管理。但是,加強管理,是不是就意味著設制重重障礙,加以限制呢?
有此一問,是因為看到一條新聞:在廈門,校車要拿到牌照,竟需12個部門審批。一家幼兒園,買了車上不了牌,已經開學了,孩子們怎么辦?園長訴苦道:“我真是快被逼瘋了!”“逼瘋”云云,固然是夸張之語。但是,各地校車上牌難,是不爭的事實。
校車曾經出了那么多事故,實在令人痛心萬分。這當然與管理不力有關———車況太糟糕、司機無資質,不出事才怪。于是,從上到下,一致認為要加強對校車的管理,國務院已于今年4月5日頒布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這些觀點和做法,當然是正確的,甚至是必須的。
但是,現在事情似乎有點走向了反面,校車管理事涉多個部門,誰都不愿意承擔“疏于管理”之責,于是,你有意無意抬高門檻,我自覺不自覺推卸責任,校車上牌,就難上加難。
輿論不止一次批評過“懶政思維”,大家都還記得,因為網吧可能讓未成年人打網游上癮,某地下令全城網吧關門;因為洗腳屋有藏污納垢之嫌,某地下令取締洗腳業……甚至因為要防狂犬病,某地竟下令全城屠狗。如此“加強管理”,實在令人無語。
回過頭來再說校車管理。顯然,對管理者來說,當然是校車數量越少,出事故的概率就越低。可是,如果抱著這種想法給校車上牌設制障礙,恐怕也不是一種好的管理思維。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車子,可以用作校車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里是這么說的:“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這些條例,簡明扼要,據法律專家分析,要界定車輛是不是符合標準,還需要各地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但是絕大多數省份的辦法尚未出臺,這也成了校車上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誠然,作為政府管理部門,制定法規需要過程,校車管理事涉諸多部門也符合常理。但是,這些都不能成為限制校車上牌的理由。
我們知道,公眾對那些招搖過市的“特權車”,非常有意見。但是,像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卻是應該享受“特權”的。其實,對校車也應該多給一些“特權”,比如,允許校車走公交專用道;比如,允許校車在固定站點停車、上下客;比如,遇道路擁堵,讓校車優先通行;比如,減免校車的養路費、通行費之類的費用,等等。
同樣道理,校車在申領牌照時,也應有“特權”,應享用“綠色通道”。如果因為政府的實施意見沒有出臺,能不能根據國務院關于“過渡期”的辦法,特事特辦,給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盡快發放牌照呢?
請記住,加強校車管理,是為了安全,絕不是為了限制校車上路。讓離家遠的孩子們都能乘上安全的校車,是政府應該努力實現的目標,也是政府的責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