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網 轉載】共享信息·加重處罰·信息記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三大看點
豪車代表品牌瑪莎拉蒂30日宣布在內地召回缺陷汽車,雖然此次召回的汽車僅16輛,但是從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到今年10月29日,我國累計召回的缺陷汽車多達898.6萬輛。
30日當天,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布,我國突破缺陷汽車召回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以促進召回制度有效實施。
共享信息:有助于發現缺陷線索
消費者的投訴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運作的重要基礎,消費者能發現許多在實驗室里、在測試過程中發現不了的問題。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經過對消費者投訴的匯總分析,一些有規律性的問題就會被發現。
由此,剛剛發布的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質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質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質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另一方面,汽車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個部門,比如公安機關可能遇上多起有規律、類型相似的車禍,從而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的問題。因此,剛剛發布的條例建立了多部門汽車產品信息共享機制,以便于發現汽車產品的缺陷線索。
條例規定,質監部門、汽車主管部門、商務部門、海關、公安交通部門、工商部門等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加重處罰:對非法行為增強威懾力
與2004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剛剛發布的條例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此前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的罰款限額僅為3萬,威懾力明顯不足。
根據這個管理條例,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或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或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條例還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外,這個管理條例還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據業內人士介紹,罰款金額為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至10%之間的規定非常嚴厲,一批缺陷汽車可能有幾十萬輛,甚至上百萬輛,即使以1%計,罰款數額就不得了。這對于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缺陷汽車等違法行為極具威懾力。
信息記錄:讓缺陷調查掌握更多信息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從表面上看,目前我國的汽車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是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深入調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實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門的調查不可或缺。
為此,剛剛發布的條例明確,國務院質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在信息的記錄、保存方面,這個條例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質監部門的規定,建立并保存汽車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為了讓缺陷調查掌握更多的真實信息,條例還規定,生產者應當將自身基本信息,汽車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因汽車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汽車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等報國務院質監部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信息收集、風險評估、缺陷調查與認定等技術支持能力建設,推動國家缺陷工程分析實驗室建設,為行政監管提供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