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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車國六排放標準意見征求 或2020年實施

商用車之家訊:近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六階段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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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小編從環境保護部官網了解到,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組織研究起草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并于5月12日發布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希望各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6年6月13日前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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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了解,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六階段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標準中的輕型汽車,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 3500kg 的 M1類、M2類和 N1 類汽車。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 kg的載客汽車。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載貨汽車。)


       與現有國五標準相比,有何不同?


       變更了Ⅰ型試驗測循環,加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車排放顆粒數量測量要求;


      將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RDE)試驗定為Ⅱ型試驗;


      加嚴了Ⅵ型試驗項目和限值; 


      對車載診斷系統的監測項目、閾值及條件等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 


      修訂了獲取汽車載診斷系統和維護理信息的相關要求;


      修訂了生產一致性檢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相關要求;


       修訂了試驗用燃料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油過程污染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混合動力電汽車的試驗要求。 


       本標準部分修改采用歐盟(EC) NO715/2007法規《關于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污染物(歐5和歐6)的型式核準以及獲取汽車維護修理信息法規》和( EC)NO 692/2008法規《對(EC)No 715/2007法規關于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污染物(歐5和歐6)的型式核準以及獲取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執行和修訂的法規》、以及聯合國歐盟經濟委員會ECER83-06(2011)法規《關于根據發動機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準車輛的統一規定》、聯合國歐盟經濟委員會《關于世界協調的輕型車測試程序(WLTP)全球技術法規》及修訂法規的有關技術內容。


       與歐盟法規相比,本標準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 輕型汽車的定義和分類沿用GB 18352.5-2013的要求;


— 對Ⅰ型試驗的測程序進行了修改,采用輕車型試驗的測程序WLTP;


— Ⅱ型試驗改為RDE試驗,原Ⅱ型試驗按照GB18285和GB3847執行;


— 對原 Ⅳ型試驗進行了修改;


— Ⅵ型試驗增加對柴油車以及NOx的控制要求;


— 增加了對油過程污染物Ⅶ型試驗要求;


— 加嚴了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積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試驗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轉器載體積、貴金屬總含量及比例的試驗要求;


— 修訂了生產一致性檢查的判定方法,新增催化轉器、炭罐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要求;


—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發排放和油過程污染物的檢查要求;


— 增加了確認性檢查;


— 修改了OBD的技術要求


— 修改了試驗用基準燃料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CCR Title13法規中Section 1968.2《故障和診斷系統要求--2004及以后車型年乘用車、輕型卡車和中型車及發動機》及其修訂法規的有關技術內容。


—修改采用了OBDⅡ相關技術要求;


—修改采用了獲取汽車車載診斷系統和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相關要求;


—修改采用蒸發試驗相關技術要求。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即可根據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標準要求。


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加油過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


       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檢驗規程。


       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 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在制造廠的要求下,測試質量不超過2610kg的M1、M2、N1 和N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檢驗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測試質量不超過2840kg的M1、M2、N1和N2類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的規定獲得第六階段型式檢驗的汽車。


       自2019年1月1日起,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型式檢驗按本標準要求進行。2019年1月1日之前,可以按照本標準的相應要求進行型式檢驗。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應符合6a限值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應符合6b限值要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條件具備的地,提前實施本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可符合6a或6b限值要求,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實施本標準6b階段的地區,RDE要求可按照6a階段或6b階段相應規定執行。


       對按本標準獲得型式檢驗的輕型汽車,其生產一致性檢查自型式檢驗通過之日起執行。


       對按本標準要求生產、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其在用符合性檢查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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