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3日從寧波市運管局了解到,7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14年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共6章42條,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有了更高要求和約束。
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明確道路運輸企業的監控主體責任和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交通事故為出臺背景,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即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和重型載貨汽車(12噸及以上)應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辦法》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平臺服務商,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辦法》再次強調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是道路運輸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糾正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對于道路運輸車輛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以及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行為,《辦法》都將按規定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符合規定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版權聲明:此文源自新聞通稿,如需轉載請尊重版權并保留出處。內容若存有質量疑問請立即與本網聯系,商用車之家將盡快處理并予以回應。
版權聲明:此文源自新聞通稿,如需轉載請尊重版權并保留出處。內容若存有質量疑問請立即與本網聯系,商用車之家將盡快處理并予以回應。